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北省土木建筑业职业教育集团合作教育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工作站的各项活动运转正常,提高其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合作教育工作站,是由职业教育集团成员共同管理,从事现场教学顶岗实习、现场教学、师资和员工培训、技术服务、产品开发的机构。由职业教育集团成员的教师、专家、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组成的管理队伍,不仅在技术技能上对学生进行针对性指导,同时也负责学生生活事宜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合作教育工作站,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各项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职业教育集团共同制定一系列质量标准,建立现场教学、顶岗实习、技术服务等质量网络测评和信息反馈系统,形成了校企合作双赢的办学新模式。
第四条 合作教育工作站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第二章 工作站任务
第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承担现场教学、顶岗实习任务。工作站完善现场教学指导书、顶岗实习教学资料,安排现场教学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现场教学质量。工作站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现场教学、顶岗实习等培养学生的技能创新能力,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工作。努力提高应用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
第八条 工作站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院与企业的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严格执行工作站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合作教育工作站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满足教学任务的典型施工项目;
(二)有稳定的现场教学、顶岗实习、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三)有符合合作教育工作站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四)有合格的站长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合作教育工作站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职业教育集团常务理事会正式批准。
第十二条 合作教育工作站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全面规划。
第四章 体制
第十三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合作教育工作站的领导,由职业教育集团常务理事会组织工作站的筹划、建立工作,研究制定有关制度和措施。
第十四条 工作站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工作站工作的管理人员、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五条 工作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负责工作站的全面工作。工作站站长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教学和现场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教师和企业相当条件的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工作站站长、副站长均由职业教育集团常务理事会共同任命;
第十七条 工作站站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工作站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做好工作站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站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站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五)负责本站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工作站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十八条 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工作站站长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作职责的有关条例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九条 工作站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考核。
第二十条 工作站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工作站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站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职业教育集团常务理事会要定期开展工作站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提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求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作站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工作站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作站要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工作站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 要逐步建立工作站的评估制度。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土木建筑业职业教育集团
2009年10月